与含氢包装饮用水标准仪器发布的还有:纯水电解吸氢机和氢水发生器团体标准。
Packageddrinkinghydrogenwater附表-气相色谱2019年12月5日发布2019年12月6日实施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发布全国、
目录
前言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3
1范围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4
2规范性引用文件............4
3术语和定义..................4
3.1氢水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5
3.2含氢包装饮用水............5
4技术要求.....................5
4.1原料要求.....................5
4.2感官要求.....................5
4.3理化指标.....................5
4.4微生物指标................6
4.5氢气含量.....................6
4.6标签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6
4.7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要求6
4.8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6
5检验方法.....................6
5.1氢气纯度检验...............6
5.2感官性状检验...............6
5.3理化指标检验...............6
5.4微生物指标检验............7
5.5氢气含量检验...............7
5.6标签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7
5.7净含量检验..................7
6检验规则.....................7
6.1组批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7
6.2检验分类.....................7
6.2.1出厂检验....................8
6.2.2型式检验....................8
6.3抽样方法和数量............8
6.4判定规则.....................9
7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及贮存9
7.1标签和标志..................9
7.2包装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9
7.3运输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9
7.4贮存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9
附录-气相色谱..................10
前言
本标准按GB/T1.1—2009《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:标准的结构和编写》给出的规则起草。本标准由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氢医学健康产业分会提出。本标准由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氢医学健康产业分会归口管理。
本标准起草单位:北京活力氢源饮品有限公司、上海纳诺巴伯纳米科技有限公司、深圳市科力恩生物医疗有限公司、上海全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、许昌百昌纳米科技有限公司、上海怡氢泉食品有限公司、深圳市骄来健康有限公司、活力氢源(江苏)饮品有限公司,西安乐慕水科技有限公司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孙学军、秦树存、马雪梅、朱新坚、康志敏、谢飞、宁淳、李翀、穆华仑、周锋、李朝阳、王建民、向仍源、马佩温、贾卫兵。
本标准为首次发布。
含氢包装饮用水
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含氢气包装饮用水的术语和定义、技术要求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签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的要求。本标准适用于含氢包装饮用水。
2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GB/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
GB192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
GB313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氢气
GB4789.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
GB4789.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
GB/T8538饮用天然矿泉水检测方法
GB/T5750.4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
GB/T5750.7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有机物综合指标
GB/T5750.8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有机物指标
GB/T5750.1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消毒副产物指标
GB/T5750.11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消毒剂指标
GB/T5750.13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放射性指标
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
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
GB193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
GB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
GB5009.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.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
GB5009.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
GB5009.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锡的测定
GB5009.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
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(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75号令
3术语和定义
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。
3.1氢水Hydrogenwater
指在不改变原水理化性状的条件下,通过物理或其他方法,加入(溶入)氢气(H2)而制得的水。
3.2含氢包装饮用水Packageddrinkinghydrogenwater
指技术要求符合GB19298,按照现有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生产加工,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材料及制品中,可供直接饮用的氢水。
4技术要求
4.1原料要求
4.1.1原料用水应符合GB19298的规定。
4.1.2氢气应符合GB/T31633的规定。
4.2感官要求
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表1感官要求
4.3理化指标
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。
表2理化指标要求
项目 指标 备注
总砷(以As计)/(mg/L)≤0.01
铅(以Pb计)/(mg/L)≤0.01
镉(以Cd计)/(mg/L)≤0.003
汞(以Hg计)/(mg/L)≤0.001
锡(以Sn计)/(mg/L)不得检出
耗氧量(以O2计)/(mg/L)≤2.0
亚硝酸盐(以NO2-计)/(mg/L)≤0.1
阴离子合成洗涤剂/(mg/L)≤0.3
挥发性酚(以苯酚计)/(mg/L)≤0.002加工工艺涉及蒸馏法时检测
氰化物(以CN-计)/(mg/L)≤0.01加工工艺涉及蒸馏法时检测
三氯甲烷/(mg/L)≤0.02加工工艺涉及氯和氯化物消毒时检测
余氯(游离氯)/(mg/L)≤0.05水源为自来水或消毒工艺设计氯化物消毒时检测
溴酸盐/(mg/L)≤0.01加工工艺涉及臭氧消毒时检测
总α放射性/(Bq/L)≤0.5水源为地表水或地下水时检测
总β放射性/(Bq/L)≤1水源为地表水或地下水时检测
4.4微生物指标
卫生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。
表3微生物指标要求
项目 :指标
大肠菌群/(MPN/100mL):≤3
致病菌(沙门氏菌、志贺氏菌、金黄色葡萄球菌):不得检出
铜绿假单胞菌/(CFU/250mL):0
4.5氢气含量
产品保质期内,氢气含量不低于0.6mg/L。
4.6标签标签应符合GB7718。
4.7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要求
定量包装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[2005]第75号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规定。
4.8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
应符合GB19304的附录A和GB14881的规定。
5检验方法
5.1氢气纯度
检验按GB/T3163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5.2感官性状检验
按GB/T5750.4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5.3理化指标检验
5.3.1总砷按GB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5.3.2铅按GB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5.3.3镉按GB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5.3.4汞按GB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5.3.5锡按GB5009.16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5.3.6耗氧量按GB/T5750.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5.3.7亚硝酸盐按GB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5.3.8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按GB/T5750.4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5.3.9挥发性酚类、氰化物按GB/T5750.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5.3.10三氯甲烷、溴酸盐按GB/T5750.10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5.3.11余氯按GB/T5750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5.3.12总α放射性、总β放射性按GB/T5750.1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5.4微生物指标检验
5.4.1大肠菌群按GB4789.3规定的方法检验。
5.4.2致病菌按GB4789.4、GB4789.5、GB4789.10规定的方法检验。5.4.3铜绿假单胞菌按GB8538规定的方法检验。
5.5氢气含量检验
氢气的含量使用气相色谱法进行测定(对氢浓度的检测也可采用与气相色谱法精度相当的检测方法),按照附录进行操作。
5.6标签
参照GB7718和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》中相关条款。
5.7净含量检验
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。
6检验规则
6.1组批
同一批原料、同一班次、同一条生产线产品为一组批。
6.2检验分类
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。各类检验的试验项目、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见表4规定。
表4各类检验的检验项目和方法
101-2
6.2.1出厂检验
本产品出厂前,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,检验合格后,在包装箱内附有(或加贴、印刷)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。
6.2.2型式检验
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按进行型式检验。
a)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前的试制定型需检验。
b)产品结构、原料、工艺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质量时需检验。
c)正常生产期间,每年定期进行2次检验。
d)停产半年以上,再恢复生产时。
e)国家或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。
6.3抽样方法和数量(瓶:最小独立包装单位)
从同一规格、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。抽样数量为15瓶(2L以上抽取6瓶),其中6瓶(2L以上为2瓶)用于感官要求、理化指标、净含量的检验,3瓶(2L以上为2瓶)用于微生物指标
检验,其余6瓶(2L以上为2瓶)留样备查。
6.4判定规则
6.4.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,判定为合格品。
6.4.2卫生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,不得复验,判定为不合格品。
6.4.3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(卫生指标除外),可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,复验后仍有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,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。
7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及贮存
7.1标签和标志
7.1.1产品应有清晰耐久的标志,包括产品标签和安全指示标志,并附质量检验标志。
7.1.2标签应符合GB7718和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》的规定,标明:产品名称、净含量、氢气残留量、制造者(或经销者)的名称和地址、生产日期和贮存指南、保质期、产品标准编号等。
7.2包装
7.2.1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,外包装箱应符合GB/T6543的规定。
7.2.2包装要牢固、防潮、整洁、美观、无异味,便于装卸、仓储和运输。
7.3运输
7.3.1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、卫生,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、雨淋,不得与有毒、有害、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。
7.3.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,严禁扔摔、挤压、碰撞。
7.4贮存
7.4.1本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、避光、通风,具有防鼠、防虫设施的仓库内。仓库温度不得超过50°C,相对湿度不得超过80%。不得与有毒、有污染的物品或其它杂物混存。
7.4.2不得与有毒、有害、有异味、易挥发、易腐蚀的物品混储。7.4.3严禁露天堆放、日晒、雨淋或靠近热源。
7.4.4在摄氏零度以下运输与贮存时,应有防冻、防结冰的措施。
7.4.5包装完好的产品码放时应离地面和墙壁至少20cm。
7.4.6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。不得与有毒、有污染的物品混装、混运。
7.4.7运输时防止挤压、曝晒、防冻,雨淋。装卸时轻搬、轻放。
7.4.8本产品在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,保质期不超过24个月。
附录-气相色谱气相色谱法(GC)是检测氢气分子浓度的主要方法。从事化学分析的专家们认为,气相色谱法是最可靠的氢气浓度的分析方法。简要来说,气相色谱法要在密闭容器中使氢气从水相释放到气体相,然后用气相色谱法检测。后续也将对气相色谱法的标准操作流程(SOP)制定标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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